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一般卡作業須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以下簡稱
  本卡)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未規定者,依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及特約發卡機構訂定
  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資格、方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1、七歲以上不具備本市市民卡其他卡別申請資格,且設籍本市
      之市民。
    2、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
    3、未成年人申請本卡,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申請地點:本府、本市各區公所、市立圖書館總館與指定分館、
    本市復興區立圖書館及本市市民卡網站公告之地點。
  (三)申請方式、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1、網路申辦:憑自然人憑證至本市市民卡網站申辦。
    2、現場辦理:
      (1)本人親自辦理:設籍本市市民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設
         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
         持有效之居留證件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
         戶籍謄本正本。
      (2)委託辦理: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書及受委
         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
         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申請時,以有效之居留證件及
         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替代
         國民身分證。
    3、需於本卡印製照片者,應提供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彩
      色照片一張(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件統一證
      號)或現場拍照。
    4、卡片核發後,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或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
      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取得我國國籍者,應主動持國民
      身分證正本及本卡至任一申請地點變更資料;變更姓名或照
      片者,應自行負擔換卡費用。


四、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點規定限制。


五、申請費用如下:
  (一)初次申請本卡免收取卡片工本費用。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換、補發本卡之費用每張新臺幣九十四元;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
    日起,每張費用為本卡後續採購之決標單價金額。


六、本卡退費時,換(補)卡費用、本府補助額度或任何優惠均不予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