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志工獎勵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激勵志
    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民政業務工作之服務熱忱,提昇民政業務
    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對象:
    推薦期間仍服務於本局及所屬機關之志工。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志工,工作連續滿二年以上,累計時數達二百小時以
    上,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得推薦獎勵:
    (一)服勤期間不遲到早退。
    (二)推行便民服務工作,積極主動負責且服務熱心,深獲民眾讚許
          者。
    (三)有重大貢獻或特殊優良事蹟者。
    (四)提出具體革新意見,經服務機關採行者。
    (五)協助宣導政令,有具體事蹟者。
    (六)協助推展自願服務工作,成效良好者。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以當年二月底,具有符合前點規定之志工總人數為準
    ,每十人獎勵一名,餘數為五人以上者增加一名。但情形特殊者,不
    在此限。


五、推薦獎勵應備資料如下:
    (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一)。
    (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附件二) 。
    (三)有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六、推薦期間:每年三月至四月間。

七、推薦獎勵程序:
    (一)志工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止,填具第五點第一款申請
          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
    (二)服務於本局志工部分,由本局志工督導辦理初評。服務於本局
          所屬機關志工部分,由本局所屬機關辦理初評。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推薦獎勵應備資
          料送本局核定。


八、經本局核定獎勵之志工,由本局於檢討會或戶政日活動頒給獎狀及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