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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殯葬禮俗,激勵員工工作潛能,
    提昇殯葬服務形象及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殯葬業務提成獎金(以下簡稱提成獎金)支給對象如下:
    (一)本府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葬管理所)編制內人員及本府核准
        之約聘(僱)、臨時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職
        務代理人等實際從事殯葬業務人員。
    (二)桃園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專職實際從事公立公墓或公
        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管理人員及殯葬業務人員。


三、殯葬管理所每月提成獎金總額由當月實際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提撥,區公所每月提成獎金總額由當月各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骸)
  存放設施使用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提撥。
  領取提成獎金人員名單應報請本府核定後,支給提成獎金;人員異動
  時,亦同。
  提成獎金支給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當月實際可提撥之規費收入不
  敷分配時,其提成獎金應依比例降低。
  符合前點規定之人員各依其工作績效及實際工作情形發給金額,其考
  評等級與額度如下:
  (一)評定八十五分以上者,按應領提成獎金全額發給。
  (二)評定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按應領提成獎金百分之七十發
    給。
  (三)評定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按應領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發給
    。
  (四)評定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發給提成獎金。
  前項考評,殯葬管理所所長應按月報請本府民政局評定,其餘人員由
  其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評定,考評表由本府民政局另定之。


四、提成獎金按月發給;到職或離職當月,依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五、領取提成獎金之員工,如有曠職(工)、請假、請延長病假、因案停
  職、留職停薪或受懲處(懲戒)處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工)未達四小時,扣除一個月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達四
    小時以上,當月不發給提成獎金。
  (二)當月請事假一日以上未達六日,按日扣除提成獎金六分之一;達
    六日以上,當月不發給提成獎金。
  (三)當月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不包含當年度應休畢之休假及補休
    ),按日扣除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
  (四)當月請公假超過七日,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
    。
  (五)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職到職,按當月實
    際在職日比例發給提成獎金。
  (六)受行政懲處,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每
    記過一次停發一個月提成獎金;記大過,停發三個月提成獎金。
  (七)受公務員懲戒處分,每申誡一次,停發一個月提成獎金;記過以
    上之處分,停發三個月提成獎金。
  (八)因收受任何餽贈而受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處分,自懲處命令發
    布日或懲戒處分開始執行日起停發一年提成獎金。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均自命令發布日或懲戒處分開始執行日起
  執行;除懲戒處分及收受餽贈所受處分外,功過得相抵並自相抵日次
  月依比例規定恢復核發。


六、因收受餽贈而受前點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處分者,其單位主管
  、業務督導人員及機關首長應自受處分者之命令發布日或懲戒處分開
  始執行日起停發提成獎金一個月。但由該單位主動舉報且屬實者,不
  在此限。


七、已支領殯儀職務加給或依規定支給其他獎金者,僅得與提成獎金擇一
  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