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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達對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
  )於服務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之關懷與慰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慰問金核發對象為依志願服務法向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之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提供服務之志工,
  於服務期間遭遇意外事故致受傷或死亡者。


三、申請核發慰問金者,其傷亡應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一)志工抵達服務地點前或返家途中二小時內發生意外事故。
    (二)志工經指派執行一定任務時發生意外事故。
    (三)志工在服務時間內,於服務場所發生意外事故。


四、慰問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者,每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連續住院四日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三)其他情形者,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要點慰問金,應由志工於遭遇意外事故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
    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需詳述意外事故發生經過,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加蓋
        印信。如為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志工,得由該機關以公
        文檢附申請書(免蓋印信)送本府社會局審查。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
        據影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志工值勤相關證明文件
    (五)身分證明文件。
    志工身故,或因傷致意識不清、陷入昏迷、其他相類之情形而無法提
    出申請者,應由其家屬檢具自己之身分及家屬關係證明文件、前項各
    款文件提出申請。


六、志工因傷勢加重而致死亡者,應由其家屬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前項情形,應扣除同一意外事故已依本要點核發之慰問金後發給。


七、志工因同一意外事故而領有損害賠償、社會保險給付或相關社會福利
    補助者,仍得依本要點請領慰問金。


八、申請人如有冒領、重複領取、偽造、變造證件或單據等情事,已核發
    之慰問金應予追繳,並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