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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視導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為督導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推行教育政策、貫徹教育法令,並配合桃園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年度施政計畫與措施,發展
學校特色,提高教育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一、視導目標:
  (一)強化教學視導功能,全面提升教學品質。
  (二)發揮行政視導功效,貫徹執行教育目標。
  (三)激勵教師服務熱忱,落實發展全人教育。
  (四)掌握校園問題脈動,防範偶發事件發生。
  (五)拓展優質教育視野,促進多元終身學習。

二、視導對象:
  (一)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及公辦民營學校。
  (二)本市私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及私立國民小學。

三、視導內涵︰
  (一)綜合視導
  (二)分項視導
  (三)教學視導
  (四)重點視導
  (五)專案視導
  (六)協同視導

四、視導會議:
  (一)聘任督學每月定期召開會議,審視各校提出之困難問題或建議事
    項是否解決,並了解本府需宣導之重要業務。
  (二)邀集視導區內學校校長或各校代表,召開分區視導會議,說明該
    年度視導原則、方式、重點、時程等,並可召開定期或不定期之
    座談會,以溝通意見與交換各校之經驗。

五、視導方式︰
  (一)聘任督學應於每次視導之後,將視導項目內容或建議事項記錄於
    視導記錄表,並使接受視導學校明確知曉視導結果與建議,視導
    記錄並作為追蹤檢核之依據。
  (二)各種調查案件,聘任督學應保持敏銳公正之態度,掌握事實真相
    並依狀況把握時效,提出視導結果與報告。
  (三)學年度結束前,聘任督學視導應提出各校之綜合視導紀錄表,以
    作為全年度之視導總結記錄。
  (四)聘任督學之視導報告,將作為本局評鑑及決策之重要參考。

六、獎懲:
  聘任督學於視導期間,發現學校校務發展經營優良者,除予以公開表
  揚外,亦得簽請獎勵。如發現學校有績效不彰或經營不力之情形者,
  應輔導督促其有效改善,除列入年度考核外,並得簽請懲處。

七、視導人員聘任及經費:
  (一)以十三區及國中小校數考量,聘任三十位優秀之退休校長、主任
    擔任視導人員為原則。
  (二)聘任督學進行各項視導,每位聘任督學每次訪視費為二百五十元
    整,每月以十次,每年以不超過一百二十次為原則,依實際訪視
    核實支付。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之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