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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
  班學生入班之鑑定,以發掘具藝術才能潛質學生,施以適性教育,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類型為藝術才能音樂班、藝術才能
  美術班、藝術才能舞蹈班。


三、本府每年度應成立鑑定小組辦理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小組成員應包
  含專家學者、教師代表、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其中教
  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
  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設籍本市且符合各該藝術才能班鑑定簡章報考資格者,經完成報名程
  序後取得參加鑑定資格。


五、藝術才能班學生入班鑑定標準,包括術科測驗表現優異及競賽表現優
  異。
  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係指參加本市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具
  有藝術才能表現優異之具體資料,並通過鑑定小組審查者。
  競賽表現優異為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
  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並通過鑑定小組書面審查者。


六、鑑定工作流程如下:
  (一)由藝術才能班鑑定小組擬定鑑定簡章並經本府核定後公告之。
  (二)家長或學生報名各類鑑定。
  (三)各類藝術才能班競賽表現優異書面審查。
  (四)公告書面審查結果。
  (五)實施各類藝術才能術科測驗,並由鑑定小組審查術科測驗錄取名
    單。
  (六)公告藝術才能班術科測驗鑑定結果。


七、通過鑑定學生得就讀藝術才能班,其入學相關規定於鑑定簡章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