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減輕桃園市(以下稱本市)身心障礙學
生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學生,並於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所轄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設有學籍者。
(二)設籍本市國民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並經桃園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稱鑑輔會)轉介安置且實際就讀於特
殊教育學校者。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之障礙類別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領有鑑定醫療院所開立之障礙程度診斷證明,其身心障礙手冊在
核發階段。。
(三)領有鑑輔會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時間:每年九月及三月。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填妥申請表(如
附件)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無誤後,編造印領清冊加封
面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至承辦學校彙整後,提報本府辦理。
五、每名學生一學期申請一次,以補助一套教科書為原則。
六、同時具有本市特定學生教科書補助資格者或其他教育主管單位補助者
,僅得擇一申請補助。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