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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工友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機關組織運行,特依勞動
  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工友、駕駛及技工應遵守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工友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工友工作規則及其
  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請假係指年假、病假、事假、公假、公差假、勞工特有應
  放假之紀念日或本局差勤系統可請休之假別。

 貳、差勤

四、外勤工友、技工每日上、下班應親至駐點分隊簽到退以及出入登記,
  分隊值班人員或單位主管應於簽到退以及出入登記旁核章,核章處,
  皆應註記核章時間,顯示時、分,字跡須工整可清楚辨識。
  內勤工友、駕駛每日上、下班應依規定簽到退,若有特殊情形無法執
  行者,應事先報請單位主管知悉,並於本局內部入口網差勤系統申請
  。


五、請假應以本局內部入口網差勤系統為之,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工友管
  理要點第十四點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餉給總額。


六、依前點請假時,應告知職務代理人,職務代理人應儘速簽核完畢。告
  知方式以電話通知或其他可直接傳達之方式。

 叁、工作守則

七、外勤工友、技工工作項目為駐地廳舍環境清潔整理、公文收發、技術
  維修、協辦文書處理及臨時交辦事項,內勤工友、駕駛工作項目為車
  輛駕駛、公文收發、廳舍環境清潔整理、協助文書處理及臨時交辦事
  項。
  外勤工友工作內容,各大隊應視實際需求規範,技工、內勤工友及駕
  駛工作內容由秘書室規劃。


八、同大隊外勤工友若有二位以上同時請假,應提前知會分隊,若有急迫
  或重要公文則由分隊集中於指定處所,並由職務代理人統一送至本局
  ,若同大隊外勤工友有該日無人代理之情形,除依上述規定辦理外,
  並應經大隊同意方可請假。
  第一項指定處所由大隊視業務執行情形與交通動線規劃指定。


九、工友、技工、駕駛請假時,應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工作,但無影響本局
  運作者不在此限。


十、退休、異動、新設分隊或其他造成職務內容需調整時,外勤工友由所
  屬大隊調整,技工、內勤工友、駕駛由秘書室調整。


十一、秘書室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勞資會議,討論待解決事項並建立溝
   通平台。


十二、公務宣達事項統一由本局內部入口網告知。

十三、外勤工友收送公文若有騎乘機車需求,應向所屬大隊申請。
 肆、考核

十四、工友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依規定履行職務及代理人制度。
   (二)曾受刑事處分者。
   (三)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四)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五)曠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六)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七)工友之品德、生活有不良紀錄,曾受行政處分或有不聽指揮
     情事者。


十五、工友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優先考列甲等:
   (一)年度嘉獎數累計達三支以上。
   (二)工作表現優良克盡職責。
   (三)有重大績優事蹟。

 伍、獎懲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
   (二)參與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
     優良。
   (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四)連續代理職務在一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
   (五)研提行政革新、參與與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優異事蹟。
   (二)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
   (三)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
   (四)拒受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
   (五)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足堪他人表率。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
   (二)言行失檢,有損本局聲譽,情節輕微。
   (三)對公務設施或用品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致損壞,損失輕微。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五)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
   (六)代替他人不實簽到、簽退或刷卡,經查獲屬實。
   (七)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
   (二)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較重。
   (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較重。
   (四)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五)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