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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所屬機關檔案管理督導計畫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壹、依據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管局) 104  年 3  月
  26  日檔企字第 1040011085 號函頒「第 14 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
  評獎實施計畫」辦理。


貳、計畫目標
  檢視督導本局所屬機關檔案管理各項執行成效,針對所屬改進與建議
  事項列管追蹤改善情形,以提高檔案管理效能,並精進檔案管理作業
  。


參、實施對象
  本局及所屬二級機關:新建工程處與養護工程處。


肆、督導範圍
  所屬機關自105年起各年度之檔案管理作業績效。


伍、實施方法
  一、成立「檔案管理督導小組」:本小組設置委員 5  人,由主任秘
    書擔任召集人,秘書室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秘書
    室指派人員組成,必要時遴聘專家學者加入,並且由秘書室負責
    擬訂及報告撰寫與函發等幕僚作業。
  二、督導方式:每年定期督導前一年檔管作業績效。
  三、督導項目分成下列 5  項:
    (一)檔案管理規劃與培訓 30%。
    (二)檔案立案編目 20%。
    (三)檔案鑑定與清理 20%。
    (四)檔案保管與庫房設施 15%。
    (五)檔案應用 15%。
  四、評分方式:依「機關檔案管理業務督導查核表」評分(詳如附件
    1)。
  五、督導報告撰寫及函發。


陸、獎懲
  一、督導考評成績 90 分以上為優等,89  至 80 分為甲等,79  至
    70  為乙等,69  分以下為丙等;成績達 90 分以上,或經推薦
    參加金檔獎入選複評者,以檔案管理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為敘獎
    對象,記嘉獎 2  次。
  二、督導績效良好,推薦所屬機關參加金檔獎入選複評者,配合本計
    畫執行督導人員,得由秘書室簽陳核定後辦理敘獎。


柒、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