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臨時雇工,推展區務
之需要,並提高行政效率,特訂立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臨時雇工,係指包括道路坑洞修復,道路安全島、人行
道、產業道路、邊坡等雜草割除、公墓巡查、協助都市計畫業務、公
園清潔維護及配合搶災等其他指定事項者,本所於年度預算編列經費
支付薪資。
三、本所雇工於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守則:
(一)發揮團隊精神,忠誠努力執行任務。
(二)服從各級主管人員監督、指導。
(三)言行應誠實、廉潔,不得有放蕩奢侈、酗酒、賭博及其他足以損
害名譽之不當行為。
(四)不得於工作日在外兼任其他工作。
(五)對公務機密不得洩漏。
(六)對於公物應加愛護,不得浪費或毀損。
(七)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或無故稽延,並應注意工
作安全。
(八)非因職務上之確實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公款。
(九)不得藉職務之便圖利自己或他人。
(十)離職時應將經管之文件、財物,依規定時間內,交代清楚。
四、本所雇工僱用條件如下: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國民小學以
上畢業,身體健康、品德優良、無不良嗜好者。
(二)坑洞、除草、公墓、都計雇工除續僱者外,採遇缺不補方式辦理
。
(三)公園雇工遇有出缺情形,本所得視業務需求辦理招聘作業。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
(一)犯內亂、外患罪,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有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受僱之雇工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得經預告終止受僱用:
(一)本所組織改組或裁撤(裁併)時。
(二)業務萎縮時。
(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雇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五)酗酒成性,經常無法配合本單位所指派之工作者。
七、雇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經預告終止僱用:
(一)對本所工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經查屬實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三)故意損耗公物致使本所有受損害者。
(四)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五)違抗命令,經勸導無效,或公然侮辱上級行為,經查屬實者。
八、凡自動請辭之雇工,應以書面提出申請核准,並依規定辦妥離職相關
移交手續後始得離職。
九、本所雇工之薪資,自本所核定報到日起支薪,終止僱用自本所核定日
停薪,以日計薪,並採一年一僱,薪資給付由業務單位於契約內規定
之。
十、本所雇工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若有業務需求本所得調配工作時間
,由業務單位於契約內規定,給假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病假需提
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十一、本所雇工工作項目由業務單位於契約內規定,及配合其他業務需要
指定事項。
十二、前項工作內容依據業務單位所發派工作單辦理,並聽從業務單位所
指派現場人員之指揮監督,處所、時間得因業務需要隨時更動。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並專案簽報於次年僱用時得優先僱用
:
(一)工作努力成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
(二)愛護公物,節省公帑有具體事實者。
(三)保養機具成績優良者。
(四)積極主動執行勤務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依本要點僱用之臨時雇工其服務績效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
考核標準如下:
(一)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如業務需要,得予以續僱。
(二)七十至七十九分者,如業務需要得予以續僱,惟列入重點督導
對象。
(三)六十九分以下者解僱。
十五、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
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