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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接受梁偉卿夫婦其親友(梁東海、梁東雄、梁東岳、梁
    慧芳、梁慧琪及梁德驥等人)捐款新臺幣一百萬元,設置獎學金專戶
    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研究所碩士班二年級學生(在
        職生及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二)學業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
        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擇優錄取二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
    校初審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
    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
    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
    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
    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