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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桃園市幼兒園收費調整相關事宜
    ,特設置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幼兒園幼生收費調整之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幼兒園依本要點申請收費規定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教育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專家學者三人。
    (二)教保團體代表三人。
    (三)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四)會計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之負責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聘任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本府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
    其任期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四、幼兒園因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等因素,經評估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
    確有調整收費數額之需要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
    一份,依公告時間內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收費調整申請資料檢核表。
    (二)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三)家長收費調整通知、收費調整說明會或協商會議之相關紀錄。
    (四)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五)調整收費項目之佐證資料。
    (六)最近一次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查
        紀錄表。


五、本要點所稱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指設立於本市之幼兒園,且符合幼
    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者。
    幼兒園第一次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經本
    小組依園方提報之材料成本、人力成本等經營成本分析進行審議。
    新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免檢附前點第三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經審議其
    收費屬合理範圍,且於每學期補助申請截止日前取得設立許可者,始
    得申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或為本市就學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
    新設立之公立幼兒園收費數額應報教育局審查。


六、幼兒園收費額度預定逾最近一次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收費者,應依前
    點規定提出申請,經審議屬合理範圍者,始得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
    兒園。
    本市就學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其收費預定逾最近一次登載於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者,應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
    公立幼兒園調整收費應報教育局審查。
    不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如欲再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其收費
    額度仍不得逾最近一次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之收費額度。暫停招生屆
    滿申請復業或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超過收費總額
    屆退場處分期限者,亦同。


七、依前二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教育局應先審查其資料是否完備,其不合
    規定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請者於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
    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資料符合規定或補正完竣後,本
    小組始審議其內容。
    經本小組審議屬合理範圍之調整者,得同意其調高全學期收費總額,
    教育局應將審議結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次學年度收費
    數額。


八、幼兒園收費規定或收費調整經本小組審議同意通過者,應於教育局指
    定期限內,依審議結果報送收費規定、家長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至教
    育局備查;並應接受教育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察,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查察結果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府得自次學期起減列本
    小組同意調整之數額,並視情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第八
    款及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九、本小組於每年三月至五月依申請狀況召開審議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小組除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外,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
    表出席。
    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十、本小組委員對於幼兒園申請資料及審議內容,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並不得挪作他用,審議後亦同。
    會議審議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
    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之出
    席委員人數。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前點經委員委託出席之代表,亦同。


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