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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所定本市市立
    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應組成桃園市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及桃園市國民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出缺、
    任期屆滿之遴選及不適任之評定作業。


三、遴委會置委員十五名,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並為遴委會召集人。
    (二)教育行政人員二人。    
    (三)教育學者三人。
    (四)校長代表三人。
    (五)家長會代表三人。
    (六)教師代表三人。
    前項第二款委員由召集人推薦,並指定一人兼任遴委會執行秘書。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代表由各校推薦人選,再由本府自各校推薦人
    選中遴聘之。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委員,由本府各遴選候補人員三人。
    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得由本府依出缺類別候補人員依序遞補聘任。
    遴委會之委員名單,應於當年度校長遴選作業完成後公告之。


四、遴委會委員之任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度校長遴選作業完成為止。
  遇有校長不適任之評定作業時,本府得就前次遴委會之委員予以聘任
    ,其任期至該評定作業完成為止。
    遴委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遴選委員不得同時為當年度之校長候選人,遴選委員如為校長候選人
    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其他利害關係者,均應
    迴避。
  校長候選人亦得檢具事實資料要求特定人員迴避,該項申請由遴委會
    討論議決。


六、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遴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合格候
    選人中遴選一人至三人向市長推薦擇聘:
    (一)本市任期屆滿之國中小學校長。
    (二)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國中小學校長。
    (三)本市曾任國中小學校長並具校長資格之現職教育人員。
    (四)經本市公開甄試合格並完成儲訓之候用校長。
    (五)在本市設籍五年以上,目前仍住本市之外縣市現任合格校長。
    具有特殊性質之學校,其校長候選人資格得依實際需求個別另定。
    原住民中、小學及原住民地區學校校長,應以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
    中已具校長資格者擔任為原則。


七、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任期屆滿校長之連任。
    (二)現職校長之遴選。
    (三)曾任及候用校長之遴選。


八、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一任四年,任滿得優先選擇在原校續任,續
    任以一任為限。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
    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本府提請遴委會同意,在原校
    續任原職務至退休為止。
    志願在原校續任之校長須於任滿前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向本府提出校
    務評鑑之請求,其評鑑結果須提經遴委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後始
    得續任。原任校長亦得直接或繼續參與遴選。
   本市山地、偏遠地區之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一任三年,不受第一項校
    長一任四年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校長任期不含籌備期間。


九、各校校長出缺,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之校長候選人參加遴選。如填報該
    校志願之現任校長不足二人時,得由本府甄試合格並完成儲訓之候用
    校長依成績順序及志願參加遴選。
  無人參加遴選之出缺學校校長由本府教育局就未獲遴選之校長或候用
    校長中提一人經遴委會同意後簽請市長核定聘用。


十、各國民中小學校長缺額名單及各校遴選作業時間由本府分次公告,並
    公開徵求校長人選。
  候選人應於限期內檢附申請表、辦學理念、辦學績效與個人資料表向
    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參加遴選之志願學校不得多於十所。


十一、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回任教師者,應尊重其意願順序,優先介聘,各
      校教評會不得拒絕。
    如校長無意回任教師而符合退休或資遣規定者,由本府依當年度財
    政情形專案優先辦理退休或資遣。


十二、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不得參加本市校長遴選。



十三、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遴委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行之。


十四、遴委會遴選校長過程應秘密進行,遴選委員不得洩漏遴選過程、內
    容結果及當事人資料。違反保密義務者,不得再聘任為遴委會委員
    。


十五、遴委會遴選方式分為:
      (一)審查候選人書面資料。
      (二)查訪候選人員服務學校之各項表現。
      (三)必要時與候選人面談。


十六、本市市立國民中小校長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但校長如有不適任之評定,得隨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