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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感謝各級機關(構)、學校、
  團體及個人,熱心協助社會福利之公益事務,且犧牲奉獻、服務盡職
  、表現優異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捐獻財物,協助弱勢團體、個人或提供服務者,表揚方式如下:
  (一)單筆捐款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致贈本局感
    謝狀(如附件一)。
    (二)單筆捐款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致贈桃園市政府
    感謝狀(如附件二)。
    (三)單筆捐款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另以專案致謝。
    (四)年度累積捐款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致贈本局感謝狀為原則,其
    他表揚方式經專案核定之。
    (五)捐贈實物,以致贈本局感謝狀為原則,經由承辦單位簽請本局局
    長核定之。

三、協助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並辦理相關活動、方案、講座、課程、
  宣導等,以致贈本局感謝狀為原則;倘經評估致贈桃園市政府感謝狀
  為宜,則核發之。

四、有特殊優良事蹟,經推薦、自薦或其他機關表揚,經查核屬實,由專
  案核定者,表揚方式如下:
    (一)榮獲全市性獎項或表揚、全國性獎項或表揚,致贈本局表揚狀(
    如附件三)。
    (二)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經推薦之情形,以致贈本局表揚狀為原則
    ,經由承辦單位簽請本局局長核定之。

五、申請方式:
  (一)由各機關(構)或個人自行填妥推薦表,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經
    本局評估屬實,由社會局各單位協助申請。
  (二)同一申請表揚內容涉及二個申請機構以上者,以不重複發放為原
    則,並由本局主責單位協助申請事宜並彙整各單位意見及資料。
  (三)審核結果於送件日十五日內(不含例假日)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