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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四二八工廠火警消防英雄慰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運用○四二八平鎮區工廠火警
    殉職消防同仁事件民間捐款,特設本府○四二八工廠火警消防英雄慰
    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為監督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本府應設本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三)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三、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及其孳息。
    (二)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應專款專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殉職消防同仁慰助金。
    (二)殉職消防同仁子女教育費用。
    (三)其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必要經費。

五、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
    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消防局所屬秘書室、政風室、會計室、督察室、山峰分隊、
        平鎮分隊及埔心分隊代表各一人至二人。
    (二)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律師代表一人。
    (四)殉職消防同仁家屬代表六人至十二人。

六、本會委員任期為六個月,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會務;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消防局秘書室辦理。

八、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
    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代
    表機關出任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理之。

十一、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提供諮詢意見。

十二、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辦
      理。

十三、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專戶應於公庫銀行開立專戶存管,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
      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五、本專戶之收支均應提本會審議,並定期將收支情形及積存數額公開
      徵信。

十六、本專戶經費均分配完畢時,應結清本專戶,並解散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