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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本市農業創意市集(以下簡稱市集)之經營與執行,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三、本要點所稱市集指由農業局管理,定期舉行展示、展售或推廣教育活
  動之場所。

四、農業局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從業機構、學術機構或人民團體辦理相關
  展示、展售或推廣教育活動之執行或經營。

五、市集攤位及舞臺使用申請規定如下:
  (一)初次申請攤位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
    資料,申請者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需檢附其登記、核准成立、
    備案或其他登錄證明之文件影本,與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及相關資料,向農業局或受委託辦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攤位者,以一個月為一期申請。
  (三)舞臺使用除農業局與受委託辦理單位外,皆以書面申請為之,申
    請者應備使用計畫書或其它可說明舞臺使用目的及執行內容之文
    件。
  (四)攤位僅作展售之用,展示或推廣教育活動為舞臺使用項目,如大
    型活動辦理需將展示或推廣教育活動延伸至攤位,需於舞臺使用
    之書面申請中註明。

六、攤位使用者進退場規定如下:
  (一)開市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進場
  (二)收市日下午五時後退場。

七、市集攤位種類分為:
  (一)九平方公尺空地。
  (二)貨櫃或木櫃。

八、場地使用須依據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
  費標準)繳交使用費,並補充下列收費標準規定:
  (一)原則空地攤位不得超出九平方公尺;貨櫃或木櫃使用範圍不得超
    出櫃體空間,但為辦理特殊活動並經農業局同意,得增加使用空
    間,並依照收費標準,增加使用空地面積項目計價。
  (二)於月中臨時進場使用攤位場地者,使用費以實際使用日數計算並
    應於使用前繳納完畢。
  (三)倘舞臺使用時間不足一日,仍以一日計。
  (四)繳納使用費後,除遇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得申請退回
    已繳使用費外,不得申請退還。

九、攤位使用注意事項如附件。

十、有下列情形者,經農業局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
  攤位使用資格,並不得請求補償或退費。
  (一)擅自轉讓、轉租或分租而未自行經營者。
  (二)申請攤位經核准後,未如期開始營業。
  (三)未經核准擅自停業。
  (四)惡意跨區位變更攤位情節重大者。
  (五)擅自增加或拆除原建築設備。
  (六)擅自使用、毀損或盜用公共消防器材、機電或照明設施(備)及
    水電。
  (七)未經許可,而有私接水、電之行為。
  (八)有阻礙市集消防器材、救災設施設備情事,經勸導仍不改善。
  (九)販售仿冒品或有其他違法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十)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嚴重損害市集聲譽之行為。

十一、經農業局廢止攤位使用資格者,應付清使用期間有關費用,並負損
   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