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市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協助學校
落實特殊教育之執行,辦理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課
程教學、轉銜輔導及相關支持服務,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
條規定,設置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市設置中心如下:
(一)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二)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三)資優教育資源中心。
三、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之服
務。
(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轉介、鑑定安置、通報及建立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巡迴輔導、相關專業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
導。
(四)提供輔具、評量工具及出版統計年報。
(五)辦理特殊教育研習及其他相關業務。
(六)檢核學校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四、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
任;執行秘書三人,由各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
五、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學校教師兼任或由商借教
師擔任,綜理中心業務。
六、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均置組長一人及承辦人員數人,由
學校教師或約聘(僱)人員擔任。
七、中心之總務、人事、會計及輔導等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之相關
處室兼辦。
八、中心得遴聘資深教師、家長團體人員、教育行政人員、相關領域之專
家或學者擔任諮詢委員。
九、中心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年度計畫,報本局核定後實施;並
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年度工作報告及成果冊,報本局備查
。
十、本局應定期督導、考核中心辦理任務及工作之情形,並得依其績效獎
勵中心相關人員。
十一、中心主任之差假及福利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其行政年資比照學校主
任予以累計。
十二、本要點及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