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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3: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
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
務。

第3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勞資關係科:勞資爭議處理、促進勞資合作、勞工權益基金、工會輔
  導、勞教輔導及勞工志願服務工作等事項。
二、勞動條件科:勞動條件、勞動檢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勞健保之
  補助、就業歧視防治、性別工作平等推展審議、婦女及技術生權益保
  障等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科:勞工安全衛生輔導、職災勞工個案管理、勞工健康
  保護及工安週系列活動等事項。
四、人力資源科:就業諮詢、媒合等就業服務促進、職業訓練、輔導成立
  職工福利委員會、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職業重建及職業訓練等
  事項。
五、外勞服務科:外國人工作之法令諮詢、管理、檢查、爭議協處及臨時
  安置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技
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5修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
會。
第10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11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2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13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