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志工服務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桃民秘字第1090009996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