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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興建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11007910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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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桃園市政府府民自字第 1110079106 號
函修正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
活動中心興建基準)
1.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桃園市政府府民自字第 1040209700 號
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