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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跨所申請複印登記案件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地籍字第104002883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圖表附件:
附件一:空白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odt
附件二:跨所聯繫單.odt
附件三:桃園市○○地政事務所受理跨所複印登記案件收件簿.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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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地籍字第 1040028
830 號函訂定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