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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四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10.13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50250299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四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容:
第 4 條 
區公所組織依各區人口數之多寡設置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業務及本府
授權事項、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及指派或交付任務:
一、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兵役行政、殯葬業務、民防、災害防
        救、環境衛生、國民體育、教育行政、調解業務、區政諮詢委員
        會議、廣播系統維護、集會所業務、各區里小型建設、里佳節聯
        誼公益活動、道路命名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社會課: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就業
        服務、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農經課:工商管理、市場攤販商圈、公用事業、地政、農林漁牧
        及其他有關農經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及相關附屬設施養護、公有建築物之興建與修繕、
        建築管理、違章建築及廣告物、水利、都市計畫、道路交通事項
        管理、免費公車管理、停車場管理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五)人文課:宗教禮俗、祭祀公業、慶典活動、文化、原住民行政、
        人口政策及新住民事務、客家事務、觀光及其他有關人文事項。
    (六)公園路燈管理課:公園綠地維護管理、道路除草及行道樹修剪、
        路燈維護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出納、印信、檔案、庶務、工友管理、公關及新
        聞聯繫、區務會議、財產及物品管理、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研考
        、資訊、志願服務、採購招標、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二、區人口未滿四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兵役行政、殯葬業務、民防、災害防
        救、環境衛生、國民體育、教育行政、調解業務、區政諮詢委員
        會議、廣播系統維護、集會所業務、各區里小型建設、里佳節聯
        誼公益活動、道路命名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社會課: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就業
        服務、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農經課:工商管理、市場攤販商圈、公用事業、地政、農林漁牧
        、公園綠地維護管理及其他有關農經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及相關附屬設施養護、道路除草及行道樹修剪、公
        有建築物之興建與修繕、建築管理、違章建築及廣告物、路燈維
        護管理、水利、都市計畫、道路交通事項管理、免費公車管理、
        停車場管理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五)人文課:宗教禮俗、祭祀公業、慶典活動、文化、原住民行政、
        人口政策及新住民事務、客家事務、觀光及其他有關人文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出納、印信、檔案、庶務、工友管理、公關及新
        聞聯繫、區務會議、財產及物品管理、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研考
        、資訊、志願服務、採購招標、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