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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區公所組織依各區人口數之多寡設置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業務及本府
授權事項、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及指派或交付任務:
一、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兵役行政、殯葬業務、民防、災害防
救、環境衛生、國民體育、教育行政、調解業務、區政諮詢委員
會議、廣播系統維護、集會所業務、各區里小型建設、里佳節聯
誼公益活動、道路命名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社會課: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就業
服務、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農經課:工商管理、市場攤販商圈、公用事業、地政、農林漁牧
及其他有關農經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及相關附屬設施養護、公有建築物之興建與修繕、
建築管理、違章建築及廣告物、水利、都市計畫、道路交通事項
管理、免費公車管理、停車場管理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五)人文課:宗教禮俗、祭祀公業、慶典活動、文化、原住民行政、
人口政策及新住民事務、客家事務、觀光及其他有關人文事項。
(六)公園路燈管理課:公園綠地維護管理、道路除草及行道樹修剪、
路燈維護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出納、印信、檔案、庶務、工友管理、公關及新
聞聯繫、區務會議、財產及物品管理、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研考
、資訊、志願服務、採購招標、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二、區人口未滿四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兵役行政、殯葬業務、民防、災害防
救、環境衛生、國民體育、教育行政、調解業務、區政諮詢委員
會議、廣播系統維護、集會所業務、各區里小型建設、里佳節聯
誼公益活動、道路命名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社會課: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就業
服務、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農經課:工商管理、市場攤販商圈、公用事業、地政、農林漁牧
、公園綠地維護管理及其他有關農經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及相關附屬設施養護、道路除草及行道樹修剪、公
有建築物之興建與修繕、建築管理、違章建築及廣告物、路燈維
護管理、水利、都市計畫、道路交通事項管理、免費公車管理、
停車場管理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五)人文課:宗教禮俗、祭祀公業、慶典活動、文化、原住民行政、
人口政策及新住民事務、客家事務、觀光及其他有關人文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出納、印信、檔案、庶務、工友管理、公關及新
聞聯繫、區務會議、財產及物品管理、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研考
、資訊、志願服務、採購招標、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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