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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5.10.14 |
發文字號: |
府經招字第1050254687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
訂定之。
二、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投資人之認定及投資計畫變更之審議。
(二)本自治條例各項補助、獎勵及租金減免之審議。
(三)有關投資補助案之協調、推動及整合等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
長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
發局)局長兼任,當然委員九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主計處、法務
局、水務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勞動局、財政局及經發局機關代
表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有財務、產業、法律、管理、技術或經
濟專長之專家學者及工商企業代表遴聘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經發局派員兼任,辦理本
會幕僚行政作業。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會審核申請案件,除應符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外,並就下列事項綜
合審核之:
(一)投資計畫之可行性、發展性、補助項目與投資計畫之關聯合理性
及促進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
(二)企業營運總部對於本市就業機會之提升、僱傭之維持及對其他企
業之示範效應與激勵作用。
(三)配合本府產業發展政策之重點及優先順序、整體預算之公平及合
理分配。
(四)於不牴觸前款之情形,應優先考慮下列對象之獎勵及補助:
1、中小企業。
2、投資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或將解決社會問題融入企業營運模
式。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有關產業發展之事項。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視審議案件之需要,另行邀請本府其他局處、專家學者、工商
企業或政府機關等相關代表提供書面意見或列席諮詢。
六、本會委員對審議過程所獲悉之資訊及其他委員之審議意見,應予保密
。
七、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審議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
任、代理關係,或曾參與審議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三)本人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互負
債權債務之關係。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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