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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10.14
發文字號: 府經招字第1050254687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
    訂定之。


二、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投資人之認定及投資計畫變更之審議。
    (二)本自治條例各項補助、獎勵及租金減免之審議。
    (三)有關投資補助案之協調、推動及整合等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
    長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
  發局)局長兼任,當然委員九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主計處、法務
  局、水務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勞動局、財政局及經發局機關代
  表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有財務、產業、法律、管理、技術或經
  濟專長之專家學者及工商企業代表遴聘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經發局派員兼任,辦理本
  會幕僚行政作業。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會審核申請案件,除應符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外,並就下列事項綜
  合審核之:
  (一)投資計畫之可行性、發展性、補助項目與投資計畫之關聯合理性
    及促進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
  (二)企業營運總部對於本市就業機會之提升、僱傭之維持及對其他企
    業之示範效應與激勵作用。
  (三)配合本府產業發展政策之重點及優先順序、整體預算之公平及合
    理分配。
  (四)於不牴觸前款之情形,應優先考慮下列對象之獎勵及補助:
     1、中小企業。
         2、投資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或將解決社會問題融入企業營運模
            式。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有關產業發展之事項。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視審議案件之需要,另行邀請本府其他局處、專家學者、工商
  企業或政府機關等相關代表提供書面意見或列席諮詢。


六、本會委員對審議過程所獲悉之資訊及其他委員之審議意見,應予保密
  。


七、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審議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
    任、代理關係,或曾參與審議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三)本人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互負
    債權債務之關係。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