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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市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10.13
發文字號: 府財用1050228906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市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市有畸零地處理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使用鄰接市有畸零地之範圍,依本府核發之公
    私有畸零地建議合併使用證明書認定之。

三、市有土地屬畸零地範圍,除有保留必要之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出售:
    (一)擬合併部分土地在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
        條例)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內,經申請人承諾願按市價查估售
        價承購者,予以讓售。
    (二)擬合併部分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超過本自治條例規定
        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經依規定辦理協議調整地形不成立後,申購
        人切結不願調處(格式如附件一)並承諾按市價查估價格承購者
        ,予以讓售。
    (三)擬合併部分土地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經協議調整地形及調處
        不成立者,予以標售。
    前項各款畸零地如係一筆土地之一部分,應於部分完成法定處分程序
    後,再辦理分割讓售。

四、市有畸零地面積超過本自治條例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辦理調整地
    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地形應儘量維持雙方土地之原有位置或土地等值,並使雙方
        之建築基地均能達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二)經協議調整地形成立者,市有畸零地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土地
        所有權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地形調
        整複丈、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移轉登記: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調整地形協議書(格式如附件二)。
        3、權責機關核發合於當地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且非
           屬法定空地之文件及圖說。
        4、該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三)協議調整地形所需稅費,由協議雙方依規定負擔。
    (四)經協議調整地形後,土地面積或價值有增減時,雙方應按調整當
        時土地市價查估價格計價,以現金互為補償。

五、私有畸零地擬合併使用之市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
    (一)私有畸零地,係由原已達本自治條例規定之可單獨建築之土地分
        割出,且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之後分割,其擬合併使
        用之市有土地為整筆可單獨建築使用,並非該私有畸零土地唯一
        應合併建築之土地者。
    (二)私有畸零地,係由原以畸零地合併使用方式承購市有土地,於地
        籍合併後之土地分割出,擬合併使用之市有土地為整筆可單獨建
        築使用者。
    市有土地可單獨建築者,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但私有畸零地必
    須與唯一部分市有土地合併始可建築使用,且合併剩餘部分市有土地
    仍可單獨建築者,得在市、私土地合計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最小建築
    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協議調整地形;如確無法調整地形者,得就唯一
    合併部分市有土地辦理分割讓售。

六、市有畸零地如已被占用,於出售時應追收使用補償金。
    前項占用人非屬鄰地所有權人,經鄰地所有權人檢附公私有畸零地建
    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時,得經其立具切結願自行排除地上物後
    ,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出售。

七、鄰地所有權人申購之市有畸零地,經他人設定地上權、典權或有出租
    情事者,其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八、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申購毗鄰市有畸零地,經本府以公文書認定
    應合併建築使用者,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擬合併市有畸零地為共有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市與其他政府機關或私人共有畸零地,應先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四項規定,徵求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後,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十、申請合併使用市有畸零地,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俟完成
    處分程序後再依「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
    理出售:
    (一)承購申請書。
    (二)本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建議合併使用證明書。
    (三)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購市有畸零地,應檢附本府核發應合
        併建築使用之公文書。
    (四)擬合併公、私有土地及其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與地籍圖謄本。
    (五)擬合併市有畸零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
    (六)以市價查估方式計價之承諾書(格式如附件三)。
    (七)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