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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六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12.07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30427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六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容:
二十六、本市財團法人之業務,本府得定期派員檢查之;必要時,並得隨
        時派員檢查。
    本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應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實地
        檢查。
        前二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請有關機關派
        員共同為之。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會計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