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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六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5.12.07 |
發文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50304277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六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
內容: |
二十六、本市財團法人之業務,本府得定期派員檢查之;必要時,並得隨
時派員檢查。
本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應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實地
檢查。
前二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請有關機關派
員共同為之。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會計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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