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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12.21
發布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7793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5.12.23
旨: 訂定「桃園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纜線業者申請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納使
用費及保證金。


第 3 條
寬頻管道每月使用費單價如下:
一、子管:
(一)管徑三十四毫米之子管,每公尺新臺幣一點六五元。
(二)管徑四十毫米之子管,每公尺新臺幣二點二五元。
二、引上(進)管:每公尺新臺幣零點五元。
三、人手孔:每座新臺幣三百元。
使用期間不足一月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算。使
用費未達整數部分,以四捨五入計算。


第 4 條
保證金按年使用費百分之二十五計收,並應與使用費一併繳納。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