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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12.27
發文字號: 府工景字第1050313936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有效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案件,統一裁罰之原則,落實公平執法,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之裁罰基準,依附表辦理。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