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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巨額採購評選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12.27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50294576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巨額採購評選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巨額採購評選作業要點
容:
四、依前點第三款辦理評選者,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第一階段評選採書面審查為主,以評估廠商過去履約成果、該標
    案規劃及創新構想內容為限。第一階段評選以不逾三家廠商進入
    第二階段評選為原則。
  (二)第二階段評選採現場簡報與詢答方式進行為主,除以圖面及文字
    說明實質設計內容外,得要求廠商提供模型或彩繪透視圖,並以
    評估廠商對採購案之特性,所展現實質深化與綜合表現內容為限
    。
  (三)通過第一階段評選廠商,始得參與第二階段評選,並由招標機關
    控管採購時效。
  (四)機關應於第二階段評選委員評定分數後,依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
    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之項目及評分方式,與第二階段審查作業及其投標
  方式,由招標機關於採購前事先訂定並納入招標文件。
七、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評選案件,工作小組就通過資格審查
  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併同初審意見向評選委員會提出報告:
  (一)至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查詢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資料。
  (二)至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查詢廠商至截止投標日止之增扣分記點
    情形。
  (三)得視個案需求,至各投標廠商實績地點及設立或所在地處所實際
    勘(訪)查,了解廠商過去履約案件之成果、履約組織與權責分
    工執行情形是否有異常,作為評估履約能力之依據。但廠商實績
    地點及設立或所在地處所不易到達者除外。
  前項查證作業,應於廠商資格審查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因採購
  作業時程致無法至現地勘查,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
  書面審查,並將審查項目事先納入招標文件提供廠商填報。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