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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議會
公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5.12.30
公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323168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容:
第 8 條    
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本會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第 11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選舉票圈選二人以上,或罷免票圈選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二、不用本會製發之選舉票、罷免票。
三、選舉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或罷免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
    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將選舉票、罷免票撕破或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或所圈選為
    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六、不加圈完全空白。
七、不用本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八、選舉票之選舉人或罷免票之罷免人未記名。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
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
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