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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各級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1.05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502920371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修正「桃園市各級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第二點規
    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
    本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業務,其職權如下:
    (一)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應用事項。
    (二)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因公死亡喪葬互助金之專案審查。
    (四)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六)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