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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客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1.06
發文字號: 府客綜字第106000231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客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客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客家事
  務與客家文化傳承,強化客家族群參與及溝通機制,特設桃園市政府
  客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客家政策發言平台,蒐集並了解意見。
  (二)研析客家議題並提出政策及建議。
  (三)本市客家文化活動規劃、執行及資源調查等諮詢事項。
  (四)其他與本市客家事務有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九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
  客家文化專長且關心桃園客家議題之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以分組(區)召開小組會議方式為之。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
  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
  言及表決。

六、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個別委員、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或專
  家學者先行調查研究;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專家
  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或社會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八、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行迴
  避規定。

九、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函請各權責機關參採。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