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第2項。
三、「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
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7 日內向以下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都市更新科。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5711,楊安幼小姐。
(四)電子郵件:077112@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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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
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規定,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
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得以都市更新基金酌予補助,其申請要件、補助額
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此
,桃園縣政府具訂定桃園縣整建維護相關規定之權責,惟目前本縣尚
未建立整建維護補助項目、辦理程序等法令,為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
護業務,爰擬具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以促進本縣之都
市更新推動。本辦法條文共有十一條,重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各年度應公告整建維護補助之相關事項(草案第三條)。
四、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時須檢附之內容(草案第四條)。
五、補助範圍(草案第五條)。
六、補助額度(草案第六條)。
七、補助經費撥款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不重複補助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不得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整建維護申請書表應另定之(草案第十條)。
十一、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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