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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
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6.01.19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60003625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
內容: |
第 1 條
本標準依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油、溶劑、燃料油或其他足以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
二、尺寸大於一公分未完全磨碎之廚餘或廢棄物。
三、瀝青、動物屍體、砂、灰、泥、稻草、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
布、塑膠製品、廢料、焦油、木材、毛髮、紙製品等固體物、膠狀物
或其他足以影響下水道水流或處理設備之物質。
四、有毒物質或放射性物質。
第 3 條
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污水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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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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