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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
發文日期: 106.02.13
發文字號: 桃交捷政字第1060000501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以下稱本處)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風,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處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處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處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本處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處長兼任;
  委員由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及各科室主管人員兼任,委
  員應親自出席,如不克出席,應指派代理人。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認有需要時,得邀請相關科室提出業務報告,或指派委員進行
  督考,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處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體系陳報
  備查。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