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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石門山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
發文日期: |
106.02.10 |
發文字號: |
桃勞秘字第1060009476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石門山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石門山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為維護管理桃園市石門山勞工
育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加強本中心之各項場地管理,提升服
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提供勞工及其眷屬、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公司、機關(構)、
團體、學校或個人辦理教育訓練、會議、研習或勞動局核准之活動使
用。
三、勞動局為提升本中心使用效益,得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本中心。
四、本中心各場地使用規定如下:
(一)大禮堂:供舉辦集會、文康活動或交誼競賽活動使用。
(二)教室:供舉辦教育訓練、講習或研習活動使用。
(三)餐廳:供餐飲使用。
(四)住宿部:供勞工及其眷屬住宿使用。
(五)康樂室:供各項康樂活動使用。
(六)烤肉區:供烤肉活動使用。
(七)露營區:供露營活動使用。
五、大禮堂或教室之使用(包含預演、排練)應於7 日前申請,經本中心
管理單位同意後,方得使用。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預定
使用日之七日前通知本中心取消使用。
六、申請使用餐廳、住宿部、康樂室、烤肉區或露營區者,應先申請登記
始得使用。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縱已獲本中心之管理單位同意使用者,勞動局仍
得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性質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損及本中心建築或設備,經勞動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五)其他經勞動局認定不宜使用。
八、使用本中心場地或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負損害賠償或修
復責任。
九、申請人如須佈置場地、啟用燈光、冷氣、電化器材、音響或舞台吊具
等各項設施,及臨時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應先經本中心管理
單位同意。
十、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
十一、使用人如須懸掛標示、張貼海報或標語等,應在本中心指定地點設
置,不得擅自設置或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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