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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日期: 106.03.08
發文字號: 桃市文影字第106000343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本市文化創意產業,提升
    產值潛能及競爭力,促進地方文創品牌建立或加值應用,發揮地方文
    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中華民國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具備市
     場產值且能提出實質產值效益計畫者。
  (二)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登記之工商團體。

三、申請本補助,其應以本市為主題;內容應與桃園人、事、史、地、物
  有關或整體計畫重心為本市文創相關活動,並就以下類型擇一申請:
  (一)文創複合空間:以產業經營及創意角度發揮在地特色,且具潛
     力發展成為民間微型文化中心者。如獨立書店、小型藝文空間
     ,作為原創作品發表、行銷之據點。
  (二)地方工藝產業:地方工藝創作或設計產業之品牌建立或市場加
     值應用。
  (三)創新特色產業:符合桃園特色之文化創意創作及開發市場加值
     應用,並有益於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或配合本局政策所需者
     。如:配合本局所屬館舍及城市故事館、文化節慶活動等主題
     創作發展者。

四、申請補助應於本局公告徵件日期內,檢具以下資料提出:
  (一)申請表一式十份(如附表一)
  (二)計畫書一式十份。(如附表二)
  (三)證明文件。(如附表三)
  (四)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如附表四)
  (五)個人資料運用聲明及同意書。(如附表五)
  前項申請資料及附件,除經申請者檢附足額郵資與寄件資訊向本局申
  請,原則不予返還。

五、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或申請資格及文件齊備不符合本要點
     規定者。
  (二)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本局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
     、約定或條件之紀錄、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
     重大情事。
  (三)計畫內容作為學校課程、取得學位、學術升等之用,或為機關
     、學校、政黨與其所屬單位主辦、承辦之活動計畫。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五)公司淨值為負值。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不宜受理。
  前項第一款文件不全,而其情形得補正者,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始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由本局辦理初、複審,並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審查及本局
  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就計畫內容辦理審查,提出建議補
  助名單及補助金額。
  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核
  定內容修正計畫,並函送修正計畫書予本局備查。未依規定修正者,
  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七、為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評審委員會審
  查項目如下:
  (一)研發生產:文創商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文化內涵、創意豐
     富度、可量產程度及附加價值等。
  (二)品牌行銷:品牌知名度、品牌效益、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
     定位與品牌推廣行銷策略等。
  (三)效益及成果: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
     等。
  (四)計畫合理性:實施方法、時程、經費與人力配置等。
  (五)經營管理實績:得獎紀錄、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
     等。
  (六)發揮本市在地特色或有益於產業發展之程度。

八、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補助範圍以從事文化創意產
  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等經費為限;機械設備購置或工程費用
  、常態人事費用、行政管理費、房租、建築物修繕及購置耐用年限在
  二年以上且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基本營運經費不予補助。但計
  畫所需之房租費用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應編列自籌款,公部門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總成本二
  分之一為原則。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申
  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九、受補(捐)助之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
  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十、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
  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未能於期限內如
  期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來函敘明理由,並向本局申請變更
  、展延或撤回,經本局同意後,方得為之。但有不可歸責申請人或不
  可抗力因素無法先行函報本局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變更、展延或撤回如係因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所致者,本
  局得列入紀錄,作為下次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一、本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撥付予受補助者,各期撥款條件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者應自本局核定日起三十個日曆天內繳交
      第一期修正計畫書,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之百分
      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者於該年度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助計畫,繳
      交結案文件,經本局審核無誤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檢附發票
      (或領據)辦理補助款餘款撥付事宜。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結案文件應包含下列資料(格式如附件一、附件
   二):
    1、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成果資料(含光碟)一式十份。
    2、第二期款領據(或發票)一份。
    3、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一份。
    4、所得扣繳歸戶切結書一份。

十二、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
   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並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應列明所有
   補助機關及實際補助金額;經費結算後,如補助款尚有結餘應繳回
   。

十三、本要點補助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由受補助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
   準相關規定,辦理所得扣繳及申報事宜。

十四、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事先報備並
   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機關,並配合參與本局之整體宣導
   、推廣與行銷活動。
   活動相關文宣品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擇適當處標示「
   廣告」字樣,並加註「指導機關:桃園市政府,補助機關:桃園市
   政府文化局」等字樣。

十五、受補助者辦理研習、講座、會議、工作坊等相關活動,應為參與之
   全體人員辦理各項保險(如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六、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不定期進行書面或派員實地查驗,並實施必
   要之考核,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與比對補助經費運用之合理性。必
   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填列計畫成果績效指標表及自我評估表。
   上開兩項結果將作為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並列為
   下次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七、受補助者執行成果相關著作權應無償提供本局運用於市政宣導等非
   營利使用。
   計畫內容如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並於
   計畫內容清楚說明授權項目,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
   補助。
   為公益宣傳推廣之目的,受補助者應與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使
   用,並簽署授權書送交本局。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受
   補助者自行負責。如本局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
   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
   金,且三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十八、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資料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
   款,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未經本局核准,擅自並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履行。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
   (四)逾期核銷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
   (五)申請支付款項時有不實情事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符合前項情形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對申請者之補助一年至
   五年。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