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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第九點、第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 106.03.09
發文字號: 桃衛企字第106001490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第九點、第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
容:
九、醫師之績效評核原則及獎勵金分配規定如下:
    (一)衛生所應依其醫療與牙醫診療服務各科別之淨盈餘數額比例,分
        別計算各科別之獎勵金分配數額。
    (二)衛生所僅置一名醫師者,該醫師分配獎勵金百分之百。
    (三)衛生所置二名以上醫師者,應依行政管理、公共衛生執行、門診
        醫療執行及業務配合度四項原則評估後,決定獎勵金分配數額。
    (四)前款獎勵金分配數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並報本局備查。
    (五)有關行政相驗或其他經衛生所提報本局核定同意之服務扣除必要
        成本後,其盈餘應發給實際提供服務醫師。

十、醫師以外人員之績效評核,應由衛生所依工作績效、團隊合作、服儀
    態度、差勤狀況及行政參與五項原則訂定績效評估指標,評定獎勵金
    發給點數,另有關衛生所外展服務(居家護理或其他經衛生所提報本
  局核定同意之服務)扣除必要成本後,其盈餘應發給實際提供服務人
  員,並將評核結果報本局備查。
  醫師以外人員之獎勵金績效評核表格式如附表。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