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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日期: 106.03.13
發文字號: 府經發字第106004347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
容: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申請者應檢送申請書(附件三)、年度工作計畫書(
        附件四)、立案證明及會員名冊等相關書件,向本府提出補助申
        請。
    (二)審查作業:本府以書面審查年度工作計畫書,並得視計畫性質及
        個案需要,以會議或實地訪查方式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及補助金
        額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函復申請者。
    (三)變更作業: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應
    報請本府同意。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經本府同意補助之廠商協進會,應於收到本府通知函
    後,製作領據,於領據上加蓋廠商協進會、出納、會計及負責人
    印章,送請本府核撥款項。
  (二)經費核銷:
     1、廠商協進會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成果報告、相關資料照
            片、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送本府核銷。
         2、廠商協進會應依原定計畫辦理,如未依原定計畫辦理,應將
            未辦理項目之補助經費於核銷時繳回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