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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公有攤販集中區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04.13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6007929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6.04.13
旨: 訂定「桃園市公有攤販集中區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攤販集中區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有攤販集中區之使用管理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配合政策需要或特殊狀況,經桃園市政府專案核准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
管理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