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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04.19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08677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容: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
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
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
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十、本基金孳息。
十一、其他。


第 5 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稅費。
八、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支出。
九、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
十、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一、其他與停車場事務相關並經本府核准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