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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客家事務輔導團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5.02
發文字號: 府客文字第1060096658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客家事務輔導團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客家事務輔導團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客家事務與客家語言文化傳
  承,強化客家族群參與及溝通機制,特設桃園市客家事務輔導團(以
  下簡稱本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市客家族群基本現況調查與資料分析,藉以掌握客家族
     群發展情勢。
  (二)推展客語公共化,促進公共場所多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
  (三)增進語言多元化,提升本市市民對客家語言文化之了解和尊重
     。
  (四)達成客語普及化,推行客語於機關、學校、社團、社區、商家
     企業、里鄰等廣泛使用。
  (五)促成客語生活化,倡導民眾於社區生活中多以客語溝通。
  (六)公事客語政策與其發展策略及其他相關議題之諮詢。
 
三、本輔導團置委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執行長,由客家事務局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長。
  (二)教育局長。
  (三)衛生局局長。
  (四)社會局局長。
  (五)觀光旅遊局局長。
  (六)經濟發展局局長。
  (七)地方稅務局局長。
  (八)交通局局長。
  (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人事處處長。
  (十一)其他具客家文化專長且關心桃園客家語言發展之機關團體代
      表或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輔導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輔導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輔導團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輔導團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本輔導團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輔導團為執行任務工作需要,得分組或分區召開小組會議,主席由
  執行長擔任。
  小組會議之執行成果應於輔導團會議時匯報。

六、本輔導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
  不克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
  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輔導團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個別委員、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
  或專家學者先行調查研究;本輔導團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
  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或社會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八、本輔導團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
  行迴避規定。

九、本輔導團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本輔導團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