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里基層工作經費(以下簡稱本經
費)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三、本經費實施項目如下:
(一)里環境清潔。
(二)路燈照明。
(三)溝渠疏通。
(四)里守望相助。
(五)災害防救。
(六)里公務設備。
(七)其他。
四、本經費以里為單位,於里區域內實施,由里長自行勘查或鄰長、里幹
事查報,並填寫查報表及動支經費申請表,報請區公所核定後實施。
但實施經費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由區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採購。
前項查報得由里民向鄰長或里辦公處反映,經里長實地勘查,核屬前
點實施項目工作範圍者,依前項程序辦理。
里辦公處應將本經費每月執行情形於鄰長會議提出報告,張貼於里辦
公處門首或公告欄公告周知,並報請區公所備查。
五、本經費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項實施項目,各區公所已辦理公務預算維護或維修者,各里辦
公處不得再行辦理。
(二)公有財產購置,應由區公所參照當年度桃園市各機關預算共同性
費用編列基準統一規定採購配置,並由區公所辦理財產(物品)
登記入帳管理,且列入里辦公處財產(物品)移交清冊。
(三)財產(物品)管理由區公所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
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經費由各區公所每年度以每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編列預算支應。但
復興區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二分之一財源。
前項預算由各區公所調查里辦公處需求並分類後,參考轄區特性編列
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
各區公所應在法定預算額度內核實分配預算執行,年度終了未使用部
分,除經本府核准保留外,應即停止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但
復興區公所於每年度結束後應將補助款之結餘數繳回本府公庫。
各採購案除經核准保留外,應於年度內辦理完竣,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核銷作業。
各區公所應依里辦公處每月報表彙總累計表及各季執行情形,於每年
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當月之十五日前報本府備查。
七、各區公所應隨時派員實地查核轄內各里基層工作經費執行之情形,本
府民政局得不定期至區公所查核,發現有未依規定執行或發生弊端之
情事,除追繳支出經費外,並依法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八、本經費實施細項、執行注意事項及各項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