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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日期: |
106.05.24 |
發文字號: |
桃稅資字第1061063915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 |
內容: |
壹、作業目標:
為充分運用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加強為民服務,減少民
眾往返各機關申辦相關證件之時間,達到行政資源共享,同時兼顧市
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料之安全性,訂定本作業要點。
貳、作業依據:
「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訂定。
參、作業範圍:
利用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直接線上查詢納稅人個人或全戶之戶籍
資料、房屋及土地之地籍資料或因業務需要運用本資料庫之其他資料
。
肆、各單位(含分局)權責與人員分工
一、資料庫管理者:由資訊科指派專人負責。
(一)審核本系統查詢作業權限申請案。
(二)依規定配合查驗使用機關資料庫使用正當性之情形。
(三)確保資料庫內容之正確性。
二、使用機關管理者:依業務性質分為業務管理者及業務稽核者。
(一)業務管理者:由資訊科指派專人負責。
1、配合市政府辦理不定期查核之聯繫、準備事宜。
2、定義次表單、設定目錄組及授權使用者群組。
3、設定一般使用人員之業務授權範圍。
4、每月列印上月機關業務項目次數統計表,供機關內部管考稽核
運用及資料庫管理機關查驗使用。
5、本作業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時,與市政府資訊中心聯繫、協調並
排除問題。
(二)業務稽核者:由使用本系統之各單位(含分局)指派專人負責。
1、檢查本單位之使用紀錄及查詢內容紀錄。
2、每月辦理系統使用情形查核。
三、一般使用人員:
(一)於業務權限範圍內依系統使用作業規定查詢資料或列印相關文件
,列印資料屬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等重要資料,應隨文併案歸檔
,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並不得任意複製。
(二)為遵守資料安全與保密原則,查詢資料需有相關證明依據或取得
洽公民眾簽署同意並確認查詢內容。
伍、查調作業:
一、前置作業 -「一般使用人員」及「業務稽核者」權限之申請與維護
:
(一)使用單位依業務需要須查調他機關資料庫資料時,應填寫「查詢
作業申請表」(如附件 1 )及「戶政資料庫」、「地政資料庫
」、「工商資料庫」、「使用執照存根資料庫」、「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資料庫」(如附件 2 ),經局長或其授權人核章後,交
由資訊科向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業務管理者及業務稽核者填具「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
帳號申請表」(如附件 3 ),一般使用者填具「桃園市政府市
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一般使用者權限申請表」(如附件 4 )向資
訊科提出申請。
(三)如業務異動或離職時,應向資訊科提出註銷、更正申請。使用單
位如有變更或增加業務查詢項目時,應依上述(一)、(二)之
程序再行申請。
二、查詢作業:
(一)一般使用人員查詢資料時應鍵入「案件編號」,並於原案件標示
註明該編號,以利日後稽核。
(二)一般使用人員應依照「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操作說明,輸入
查詢之條件值,查詢地政或戶政資料。
(三)為維護相關資料安全,一般使用人員應善盡保密之責,除公務運
用外,嚴禁將資料外流或移作其他用途,所列印之資料均應併案
歸檔。
三、作業管制:
(一)業務稽核者按日檢查使用紀錄及查詢內容紀錄,可並列裝卷或另
存檔案處理,如有異常應查明陳報。
(二)每月應就一般使用人員之查調案件查核是否有查閱市政資料庫之
需要及查閱資料是否相符,查核件數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件數不
超過 10 件),並將查核情形填具「市政資料庫使用情形檢查報
告表」(如附件 5 )送單位主管核閱後裝卷備查。
(三)查核紀錄及相關表報保存期限為 3 年。
陸、其他
未依本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損壞或使機關、民眾權
益受損者,應簽報局長依規定懲處,如有不當使用、資料外洩或違法
者,應依法負民、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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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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