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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遷調作業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日期: |
106.05.24 |
發文字號: |
桃教幼字第1060040313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遷調作業補充規定」。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遷調作業補充規定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所屬學校附設幼兒園(
以下簡稱附幼)、市立幼兒園及復興區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以下簡稱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市
內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市外)遷調作業,依公立幼兒園契約
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訂
定本補充規定。
二、附幼、幼兒園因減班、裁併、停辦或政策變更,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願意繼續於附幼、幼兒園任職者,教育局得協調附幼、幼兒園進行移
撥安置。
三、為協助附幼、幼兒園辦理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市內遷調作業,教育
局於每年六月底前辦理為原則。
四、附幼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園得填具委託書委託教育局辦
理現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市內遷調。
五、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始得申請市內遷調:
(一)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
情形之一者。
(二)於現職附幼、幼兒園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
(三)申請留職停薪者,經學校、幼兒園核准於當學年度遷調生效日(
八月一日)前回職復薪者。
六、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市內遷調採積分制,應依現職年資、考核、獎
懲、進修研習事項,按積分之總分排序辦理遷調作業。各項目核給積
分標準如下:
(一)年資積分:最高六十五分
1、服務年資(不含留職停薪期間年資)。
(1)在附幼、幼兒園實際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偏遠地區附幼、幼兒園實際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一分
。
2、行政年資:
(1)在幼兒園任代理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三分。
(2)在附幼任代理園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3)在附幼、幼兒園兼任或代理組長,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二)最近五年考核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甲等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乙等者,每年給一分。
(三)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獎懲日期並應以公文核定日期
為準。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機關頒發之獎狀,直轄市、縣(市)級每紙給○、五分
,中央級者每紙給一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四)最近五年依幼照法規定,取得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
學位學程、科之進修及教保專業知能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
,最高十五分:
1、取得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較高學
歷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其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算。
2、每年參加教育部、本市辦理或委託或其他機構經政府核可舉
辦之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包含基本救命術訓練及安全教
育相關課程):一日以七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計,累
計滿三十五小時給○、五分,未滿三十五小時者不計分。
本項所列各積分標準,以計列現職附幼、幼兒園為限。
(五)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於五年內倘達成遷調而未完成報到,扣減積
分總分三十分。
七、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市內遷調程序如下:
(一)申請程序:
1、申請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應填寫本市教保員、助理
教保員遷調市內他校(園)申請表及積分表,並檢具有關證明
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原服務學校、幼兒園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
2、原任職學校、幼兒園應負審查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條件及資
格之責任,幼兒園負責人及人事人員應確實審核申請者繳附
之相關證明文件後核章。
倘條件或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學校、幼兒園應當面說明理
由,退回其申請案,不得核送其遷調申請案件。
3、原服務學校、幼兒園審查造冊後,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請表及
積分表報教育局審查。
4、申請案一經送達教育局,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二)作業方式:本遷調採實際缺額作業方式,由教育局統一調查並以
開列缺額為限。
(三)處理方式:
1、積分及志願均相同之處理順序:申請人積分及申請遷調附幼
、幼兒園均相同時,依年齡(以出生年月日先後排序,年長
優先)、年資積分、考核積分、獎懲積分、進修研習積分等
條件依序辦理,以年長或積分高者優先,以上條件均相同時
,以抽籤方式決定。
2、經達成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應於教育局規定期限內檢
具資格證明文件至應聘學校、幼兒園辦理報到。
3、前款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含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明、教保
員資格證明及有效期限內基本救命術八小時研習證明等。
(四)公告方式:於教育局網頁公告確認遷調名單。
八、經達成市內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除有幼照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學校、幼兒園不得拒絕進用。
前項經達成市內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者
仍留原附幼、幼兒園服務,原附幼、幼兒園不得拒絕。
申請市內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於遷調程序中有所提證明文件不
實,或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遷調者,應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
請遷調為無效,仍留原附幼、幼兒園服務,原附幼、幼兒園不得拒絕
。
九、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提出市內遷調或市外遷調之
申請,不得同時申請。
十、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市外遷調依據臺閩地區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
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申請遷調他縣市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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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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