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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機構懸帳處理原則」第四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5.31 |
發文字號: |
府主管字第1060123388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機構懸帳處理原則」第四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機構懸帳處理原則 |
內容: |
四、各機關懸帳清理小組之任務,為列管相關懸帳,並擬訂清理進度;以
上、下半年各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切實檢討清理結果及研謀相關改
進事宜。但懸帳性質單純且案件數量少,得以簽報機關首長之方式辦
理。
前項列管及清理事宜,各機關得訂定相關規定(範例如附件一),據
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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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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