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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6.01
發文字號: 府交停字第106012844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車輛,於本市公有收費
    停車場停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優惠停車:
    (一)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
    (二)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前項優惠僅限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及一般停車位,不含其他專用停
  車位。

三、停車優惠基準如下:
  (一)路邊停車場:同一收費路段當日得免費停車四小時。
  (二)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
      1、計時收費停車場:當日當次免費停車四小時。
         2、計次收費停車場:該次停車費半價。
         3、同一停車場每人每日限優惠一次。
    停車逾前項優惠時數者,超過部分依本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計收。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車輛,以自用車為限,
    登記為營業車輛或非自然人所有之車輛不予優惠。但屬下列情形者,
    不在此限:
    (一)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之車輛為公司或商號所有,且身心障礙者為
        該公司或商號負責人。
    (二)身心障礙者個人營業或自備車輛靠行之計程車。
    (三)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車輛,屬個人營業或自備車輛靠行之計程
        車,且其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為同一戶籍內之親屬。

五、申請優惠停車,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或人工開單收費之公有路外停車場,應於擋風
        玻璃明顯處放置未逾有效期限且能清楚辨識車號及編號之身心障
        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
    (二)停放於前款以外之公有路外收費停車場者,或其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未依前款方式放置、懸
        掛或無法辨識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路邊
        停車場巡場員、停車管理服務中心或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員申請
        辦理:
         1、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之車輛: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持身心障
            礙證明(手冊)、駕駛執照及該車行車執照正本辦理;屬前
            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應另檢附公司、商號登記證明文
            件或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
         2、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車輛:載送人應持駕駛執照、行車執
            照正本,並協同身心障礙者本人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
      本辦理;屬前點第三款情形者,應另檢附國民身分證、戶口
      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身心障礙者就醫無法到場,應另檢附
      停車當時身心障礙者於停車場半徑五百公尺以內之醫療院所
      就醫證明。
    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或人工開單收費之公有路外停車場,應自停車日起
  七日內;公有路外停車場應於離場時,辦理優惠停車。逾期申請、證
  件不全或已逾有效期限者,不予受理,應依規定繳納停車費,逾期未
  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六、依本要點申請停車優惠時,該管路邊停車場之巡場員、停車管理服務
  中心或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管理員應提供車主銷單收執聯,車主應
  保留三個月。

七、身心障礙者不得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者專用車
  輛牌照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轉借他人使用,如有證件轉借他人使
  用、偽造或冒用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外,應依規定追繳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