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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6.05 |
發文字號: |
府法賠字第1060129678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審議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法務局局長
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財政局、地政局、工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及主計處簡
任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等六人。
(二)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府依前項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
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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