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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6.05
發文字號: 府法賠字第106012967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審議會設置要點
容: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法務局局長
  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財政局、地政局、工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及主計處簡
    任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等六人。
  (二)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府依前項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
  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