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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6.01 |
發文字號: |
府衛食管字第1060115584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
簡稱本法)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
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處罰者,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
時,本府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減輕或
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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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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