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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6.01
發文字號: 府衛食管字第106011558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
  簡稱本法)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
  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處罰者,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
  時,本府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減輕或
  加重處罰。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