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桃園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6.05 |
發文字號: |
府衛醫字第1060124979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有關機關代表、
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學專家、法學專家、學者及社
會人士聘(派)之。
前項委員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衛生局相關業務人員
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
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委託有
關機關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並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全體無異
議後決議之;如有委員異議,則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
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