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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草案。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
公告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公告日期: |
106.06.06 |
公告字號: |
府工養挖字第1060126517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預告訂定「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草案。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
十五條。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
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200號。
(三)電話:03-2868579轉209,莊明憲。
(四)傳真:03-3019897。
(五)電子郵件:10036530@mail.tycg.gov.tw。 |
總 說 明: |
依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道路挖掘經審查通過並
繳納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或保證金,核發許可證。又依規費法第
七條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為公共利益而對其特定行為或活動所為之管制
或許可,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爰
依據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擬具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共六條,其
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道路修復管理費之計算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道路修復費之收費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保證金之計算基準及免予收取之情形。(草案第四條)
五、許可面積或修復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及費用未達整數之處理方式。(
草案第五條)
六、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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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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